(2016)鲁081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济宁市观音阁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某市观音阁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398号原告张某,略。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某市观音阁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某市观音阁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葛长臣人民陪审员 董文阁人民陪审员 段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