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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市雨花区麦颂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市雨花区麦颂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麦颂歌厅,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朝晖路路口499号美联天骄城8栋2楼。经营者李中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麦颂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麦颂歌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麦颂歌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