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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地申请执行何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地,何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谢地,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志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谢地申请执行何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何志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华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