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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昭昭诉被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昭,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335号原告:陈昭昭,女,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昭昭诉被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500元,原告陈昭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昭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剩余诉讼费1475元退回原告陈昭昭。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