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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边巴与曲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巴,曲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边巴,男,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夺底乡四村。被执行人曲扎,男,藏族,经商,原住拉萨市统建社区第*组。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边巴与被执行人曲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边巴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中的275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5月27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250元,申请执行人边巴同意了被执行人曲扎的还款计划并达成执行和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