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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樊文科、任守业、闫望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樊文科,任守业,闫望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樊文科,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守业,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望望,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樊文科、任守业、闫望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樊文科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文科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