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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6号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子旺,该公司职工。被告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2单元-13)。法定代表人王俊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6元,减半收取8573元,由原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