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李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12号原告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58207-9,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法定代表人武华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毅,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居民,住巴南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松,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李松已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2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5061元,由原告重庆华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余款5061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明德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