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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杜爱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杜爱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民初12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爱峰,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杜爱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曹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爱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0年1月,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一张,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4年6月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96.65元、利息及费用4440.5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6月4日,应计算至本息、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被告杜爱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杜爱峰在原告处申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一张。此后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896.65元、利息及费用4440.5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6月4日),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被告身份资料、欠款明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杜爱峰申请并办理了交通银行信用卡,就应该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承担偿还透支款及利息和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爱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896.65元、利息及费用4440.5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6月4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诉讼费158元由被告杜爱峰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李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丰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