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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荣福,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普,任该公司经理。肖某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依照周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人社仲裁字[2015]5号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239904元,执行费3499元。执行中,经银行、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周执字第003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邸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