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4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住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晚,举报人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称购买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当晚23时许,赵某向上家购买毒品冰毒后联系邵某某,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春发酒店交易。赵某携带毒品冰毒来到约定地点,将毒品冰毒交给邵某某,邵某某将约定的200元路费交给赵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即将赵某抓获,缴获疑似毒品一包、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路费200元人民币(已发还)。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冰毒净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0.77克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黄色TNGWEI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陈恒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