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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280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晖,镇安县云盖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安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