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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福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福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福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凤街道办佛阳社区小桥河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魏敏,总经理。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5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在南充市周家坝的“兰博湾”建设项目,是与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被上诉人以收据上的交款人主张权利,从法律性质上应当是返还之诉,按返还之诉确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四川福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收取的南充市周家坝的“兰博湾”项目劳务保证金,该保证金涉及南充市周家坝的“兰博湾”建设项目,是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南充市顺庆辖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为该工程涉及所在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