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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建英与舒亦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英,舒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胡建英,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舒亦云,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胡建英与被执行人舒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舒亦云相关案件本院已移送公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