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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喜竹与范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竹,范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702号原告:王喜竹,农民。被告:范青山,农民。原告王喜竹诉被告范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竹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喜竹承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盼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