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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蓝彦、杨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蓝彦,杨卉,中山市浪漫之光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负责人林彤。委托代理人谈勇强、李伯豪,系该分行职员。被告蓝彦,男,畬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杨卉,女,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告中山市浪漫之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新兴大道东16号1楼之2。法定代表人蓝彦。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36069.64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蓝彦、杨卉、中山市浪漫之光灯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经瀚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