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成员:主审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保利百合香湾C2栋1门802室。被告:刘瀚元,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应化路135号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