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成员:主审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保利百合香湾C2栋1门802室。被告:刘瀚元,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应化路135号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刘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