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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周坤、赵乾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周坤,赵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78号被执行人赵周坤,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乾坤,男,汉族。沈丘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据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沈刑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9日移送我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周坤、赵乾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刑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锦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