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苑兆文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兴源石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兆文,招远市兴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苑兆文,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招远市兴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苑兆文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兴源石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7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邵周庆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考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