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朝学、谢大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朝学,谢大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98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张朝学,男,1963年4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谢大敏,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朝学、谢大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