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433号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小赵家村。法定代表人朱文龙,董事长。被告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丽水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建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诗琪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