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丽芳诉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丽芳,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财保1-1号申请人孙丽芳,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生。被申请人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17号。申请人孙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孙丽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xxx)陕0202财保x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申请账号系中国工商银行印台支行贷款保证金账号,被申请人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印台支行贷款未结清,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无权支付且该账号不支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在开户名称:铜川广泽汽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台支行,账号:2******************的存款346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提供担保存单开户名:张茂林,开户行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街分社,账号:2******************的存款37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66元由申请人孙丽芳负担。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