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9001刑初80号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山,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无固定职业。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辩���人王志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山、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王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3年被告人王某乙曾先后两次使用虚假土地承包合同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石河子分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均按期还款。2014年年初,被告人王某乙和被告人王某甲等商议共同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承包土地,被告人王某甲提出没有入股资金,被告人王某��提出可以到银行贷款。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藤组成“联保小组”到工行石河子分行申请兵团职工个人助业贷款,四人均谎称自己是一二一团二十三连职工,在该连承包土地种植棉花,需资金购买农资,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团场职工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3月24日,经审核工行石河子分行向被告人王某乙发放贷款50万元;向被告人王某甲发放贷款50万元;向王某丙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王藤的贷款申请经审核未通过。贷款发放后,被告人王某甲将所得贷款交给被告人王某乙用于投资承包土地。王某丙在贷款到期前已经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经工行石河子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乙归还贷款10万元,剩余贷款40万元至今未归还。贷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甲先是不接银行催收电话,后更换手机号码使银行无法与其联系,5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涉农个人助业贷款申请表;虚假的团场职工土地承包合同;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业务商户联保协议;贷款用途声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被告人王某甲的个人取款凭证;一二一团发展改革科出具的证明;证人单某、王某丙、李某、郭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另查,1、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乙到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使用虚假的团场职工土地承包合同,分别以自己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乙归还贷款1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未归还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关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人民币)50万元。四、责令被告人王某乙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人民币)40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判��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竹青人民陪审员 朱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