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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菊、郭关庆与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她他婚纱摄影店、汝阳县城关他她嫁衣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郭关庆,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她他婚纱摄影店,汝阳县城关他她嫁衣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赵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关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她他婚纱摄影店,地址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法定代表人李彦利。被执行人汝阳县城关他她嫁衣店,地址汝阳县城关镇杜鹃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向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菊、郭关庆与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她他婚纱摄影店、汝阳县城关他她嫁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张浩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