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9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记录内容不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林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时,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林某某主张第一次庭审笔录第五页中部分内容涉嫌造假,该页签名非其本人签名。经查,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笔录制作程序合法,记录内容真实连贯,版面过渡自然,而且每一页上均有林某某签名,故林某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林某某主张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部分内容与庭审记录有出入。经查,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中确实存在笔误,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裁定,予以补正。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所作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林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