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沈继生、何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继生,何富平,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沈继生。被执行人何富平。被执行人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沈继生与何富平、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新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何富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54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7054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沈继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4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