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王卫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5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79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剩余2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某某。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