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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东恒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东恒盛国际大酒店分公司与陈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恒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东恒盛国际大酒店分公司,陈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855号原告苏州东恒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东恒盛国际大酒店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文苑路88号。负责人刘俊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晟,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恒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东恒盛国际大酒店分公司与被告陈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恒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东恒盛国际大酒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