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臣、王印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臣,王印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初461号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925号。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德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福臣,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印芝,女,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吉农商行”)与被告王福臣、王印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2016年4月1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吉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夏德宝、张雷,被告王福臣、王印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吉农商行诉称:被告王福臣在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黄榆支行(曾用名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榆信用社)借款2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福臣没有主动还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福臣偿还原告永吉农商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执行合同利率9‰,2015年1月6日起的利息执行逾期罚息利率11.7‰);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王印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王福臣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有钱,还不上。王印芝辩称:对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借款属实,暂时没有钱,还不上。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福臣与被告王印芝系夫妻。2014年1月6日,原告永吉农商行(原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榆信用社)与被告王福臣签订农户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额度为28000.00元,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80%,即执行合同利率为月利率9‰,并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即逾期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1.7‰。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王福臣、王印芝夫妇发放了28000.00元借款,借款凭证上显示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该笔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王福臣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福臣偿还原告永吉农商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计算;2015年1月6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7‰计算),被告王印芝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农户额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及被告王福臣、王印芝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农商行与被告王福臣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被告王福臣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王福臣逾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除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承担罚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福臣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福臣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王印芝对该笔借款无异议,亦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印芝对被告王福臣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按照月利率9‰计算;2015年1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7‰计算);二、被告王印芝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王福臣、王印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王福臣、王印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