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金超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超,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新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张金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组织人员砍伐其购买的位于新野县新甸铺镇石桥村村西堤边杨树46株。经鉴定,现场被砍伐46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1.3053立方米。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金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金超的供述,证人张某、何某1、何某2、赵某、李某的证言,新野县林业局证明、新野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林木鉴定意见(附调查表)、新野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超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金超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