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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成勇与晁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勇,晁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816号原告成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被告晁瑜,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安康市旬阳县人,现住本市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成勇诉被告晁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成勇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