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成勇与晁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勇,晁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816号原告成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被告晁瑜,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安康市旬阳县人,现住本市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成勇诉被告晁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成勇未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