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民初402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樊子彪、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子彪、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腊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款、三金共计150701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马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关系。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及原告马某某的代理人樊子彪与被告任某某之间的短信记录,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录音光盘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劈裂。6.原告继父李某某住院病历2份,证明原告继父因多发慢性疾病常年需要求医问药、原告的家庭条件不好。7.泉阳镇集东行政村马老庄自然村扶贫户公示照片,证明原告被申报为贫困户公示的事实。8.集东回族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因结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9.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某、马某某的庭审证言,证明原告为与被告结婚筹集彩礼款,所借债务的事实。被告任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婚前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彼此之间了解较好,不是草率结婚。婚后虽有矛盾,但是尚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因此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在2014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且婚后于2015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生活已近两年,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这些彩礼款也用于结婚和婚后的共同生活了。被告任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4农历某月某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某月某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马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任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本案中原告马某某虽然提出与被告任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双方也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和好,可见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另外,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应冷静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互相包容,彼此理解,互谅互让,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处理彼此之间出现的问题。此外原、被告在沟通交流时也应语气平和,以增加彼此之间的亲近感。故希望双方今后能够冷静分析感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互相换位思考,妥善处理好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的矛盾、困难,共同营造美好、幸福、温馨的家庭生活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