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建瓯市宇豪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建瓯市宇豪百货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初3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瓯市宇豪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新区70号地块172单元-12号店。经营者江振忠,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新区。委托代理人汤金华(系江振忠之妻),女,住福建省建瓯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公司与被告建瓯市宇豪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人民陪审员 余春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