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召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阳市正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市正茂物资有限公司,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76号申请人南阳市正茂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辉,任经理。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正,任董事长。申请人南阳市正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7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