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75号原告: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