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岁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岁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2民初280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岁怀。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岁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岁怀已向其公司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王得志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