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海英与王伟青、黄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英,王伟青,黄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883号原告:吴海英。委托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青。被告:黄苍兴。原告吴海英为与被告王伟青、黄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伟青、黄苍兴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海英、被告王伟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苍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王伟青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王伟青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王伟青与被告黄苍兴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青、黄苍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海英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被告王伟青、黄苍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