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亚丽与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丽,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17号原告徐亚丽,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商丘三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艳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艳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