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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楠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338号罪犯杨楠,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杨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杨楠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楠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颖审 判 员  王秀清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