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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赤民一终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晓庆与王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庆,王振山,王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赤民��终字第10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山。原审被告王亚红。上诉人李晓庆与被上诉人王振山、原审被告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晓庆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庆、被上诉人��振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崔明明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