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39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威路西江苏东路南。法定代表人秦德文,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威路西江苏东路南,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之诉,涉及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查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在我院辖区,其住所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选择在我院起诉,系其行使诉权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