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390号原告:罗某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就离婚纠纷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罗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