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红与臧国崇、罗运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国崇,张红,罗运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国崇。委托代理人:常瑛,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茂颜,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委托代理人:赵晖,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罗运仙。上诉人臧国崇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原审被告罗运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臧国崇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国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臧国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雅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