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4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6月19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周某某以欲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