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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林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5元;(三)执行费3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支付本金29000、利息14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35元,合计3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申请终结对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