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汀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汀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字第96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汀水,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家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腾骏,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汀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汀水及其辩护人腾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汀水明知HERMES(注册证号第432847号)系他人注册商标仍进购大量标有“HERMES”商标的饰品,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心上人饰品”予以销售,至2014年2月,被告人王汀水共计销售标有“HERMES”商标的饰品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经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标有“HERMES”商标的饰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汀水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本院还查明,被告人王汀水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退赃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汀水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委托书、公证认证材料、证人王某、曾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汀水的供述、鉴定证明、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汀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汀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汀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有积极退赃、自首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汀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五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