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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与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贺志云,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邵光全,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天智,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邵光锋,经理。被执行人邵光全。被执行人钟颖。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17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