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攀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攀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30号罪犯王攀峰,男,1985年9月17日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初中文化。2001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了(2012)金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攀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宣判后,王攀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2)郑刑一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攀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13日,该犯到郑州市金水区防疫路5号院某一户,拉开该户防盗门后进入被害人郑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该犯采用电饭锅、用脚踢跺等方式拒被害人抓捕,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将其当场制服。该犯系累犯、犯罪未遂。罪犯王攀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攀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攀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