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04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闫春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