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某、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个体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陆启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十三区11栋3单元101号麻将馆内,趁被害人邓某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放在凳子上充电的一台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盗走,并偷偷放在正在麻将馆内打麻将的被告人郑某上衣口袋里。得手后,被告人郑某借故上厕所将被告人罗某换上桌继续打麻将,尔后又借故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80元。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罗某、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罗某处缴获上述被盗手机一台,现已发还被害人邓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害人邓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郑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邓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胡某、林某、曹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罗某、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取得了被害人邓某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郑某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5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5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健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